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民一终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蒋阳与张守义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阳,张守义,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4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阳,男,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守义,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东风路293号。法定代表人:吕海岩,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蒋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阳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蒋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裁定;二、准许原审原告蒋阳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蒋阳垫付),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传冬审 判 员  夏秀芹代理审判员  朱新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丽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