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执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家沟分社与被执行人杨长林、汪玉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346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家沟分社,住所地:汉中市鑫源开发区车管所。组织机构代码:612301000000651法定代表人李晨,分社主任。被执行人杨长林,男,出生于1972年6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汪玉玲,女,出生于1972年3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汉中亚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新桥。组织机构代码:77381812X法定代表人潘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汉中征程车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新桥。组织机构代码:67947802法定代表人潘作,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汉中市公证处(2013)汉证经字第8482号公证文书和(2015)汉执证字第8号执行证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长林、汪玉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由被执行人杨长林、汪玉玲向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家沟分社偿还违约拖欠贷款本息及未到期债务共计140291.58元;(2)负担案件执行费2004元;(3)被执行人汉中亚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汉中征程车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杨长林宝马X5越野车一辆(陕FN22**)后,被执行人杨长林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具条领取了全部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汉中市公证处(2013)汉证经字第8482号公证文书和(2015)汉执证字第8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2004元,由被执行人杨长林负担(己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苟汉生审判员 张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