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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田径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339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田径,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91号原告:张田径,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委托代理人:郭振,公司员工,联系地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田径诉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田径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田径撤诉。本案受理费64元由原告张田径负担。(已付)审判员  卢继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本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