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中法执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唐寒旺与王小兵、李敏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执字第197-2号申请执行人唐寒旺。委托代理人张如泉,湖南省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领取法律文书等。被执行人王小兵,私营业主。被执行人李敏羿,私人业主,份证号码:43022319681213225。委托代理人李江新。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领取法律文书等。申请执行人唐寒旺与被执行人王小兵、李敏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2)株中法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小兵,李敏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抵押、轮候查封等原因无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2)株中法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对被执行人王小兵,李敏羿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旿审判员 伍 狄审判员 高辉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