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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胡文佳与漯河博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佳,漯河博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胡文佳,女,汉族,1988年11月6日生。被执行人漯河博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伟才。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已受理申请执行人胡文佳与被执行人漯河博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申请执行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漯河博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车辆登记机关有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漯河博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豫L×××××号、豫L×××××号的车辆。二、在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勇执行员 张合周执行员 李向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建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