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2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吕庆玉与袁聿国、高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2212-1号原告:吕庆玉。被告:袁聿国。被告:高吉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庆玉诉被告袁聿国、高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万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支付,直达本额为止。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告价值5万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抵押、质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盛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