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3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齐双利与孟会君、田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双利,孟会君,田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滦民初字第3600号原告:齐双利。被告:孟会君。被告:田利。原告齐双利与被告孟会君、田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素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双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会君、田利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双利诉称:2014年1月25日,被告孟会君向他人借款40万元,至2015年3月2日,欠他人本息合计47万元不能偿还,故向原告借款47万元,用于偿还他人借款。原告和被告协商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由原告借给孟会君47万元,由被告田利为其担保,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直接将借款打入被告指定帐户,按照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20万元,剩余27万元于2015年10月1日前偿还并每月按1.7%支付利息,同时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向滦县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多次向原告催要借款本息,但被告推拖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被告孟会君偿还借款47万元及利息,被告田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孟会君未作答辩。被告田利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日,被告孟会君向原告齐双利借款47万元,当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出借人(甲方)齐双利(本案原告),借款人(乙方)孟会君(本案被告);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7万元;借款期限为7个月,自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10月1日,月利率为1.7%;争议解决为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到合同签订地(滦县)人民法院起诉。同日,原告又与被告田利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债权人:齐双利,保证人:田利;为确保2015年3月2日借款人孟会君与本合同甲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乙方自愿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止;及保证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同日,原告与被告孟会君约定了《指定收款帐户》,写明:“指定收款帐户,卡号:95×××13,户名:齐丽芳,开户行农业银行,以上为本人指定收款帐户,确认无误。指定人:孟会君,2015年3月2日”。同日,原告齐双利由自己的帐户(62×××15)向被告孟会君指定帐户齐丽芳的账户(95×××13)汇款人民币47万元。同日,被告孟会君为原告出具了收条,写明:“今收到齐双利人民币470000元(大写:肆拾柒万元整),上以款项已转入本人指定帐户,开户行:农业银行,户名:齐丽芳,卡号:95×××13,经本人确认,上述款项均已全部收到。收款人:孟会君,2015年3月2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指定收款帐户、银行汇款信息结果表、收条等原件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借款人和被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应当按照还款期限偿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借款期限偿还借款的,应依照双方当事人约定或国家规定给付逾期利息。原告齐双利多次向被告孟会君催要借款,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被告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原被告之间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约定的利息为月息1.7%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田利在保证合同中明确了保证责任,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会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齐双利借款47万元及利息(按本金47万元,自2015年3月2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7%计算),被告田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5元,保全费2870元,共计7045元,由被告孟会君、田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素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