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2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戴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2065号原告戴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春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