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吴平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住所地:德阳市凯江路33号。法定代表人:麻旭恒,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东,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温俊,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7日,住德阳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吴平借款纠纷一案,德阳仲裁委员会(2014)德仲裁字第221号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11825.57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吴平因涉嫌犯罪在押,其唯一的可供执行的银行抵押资产(房产)涉嫌非法所得购买被公安查封控制,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之中。据此,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阳仲裁委员会(2014)德仲裁字第22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顺勇(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