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商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滕州市新大川机床有限公司与邢台建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1365号原告:滕州市新大川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成忠,董事长。被告:邢台建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新大川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建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滕州市新大川机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邢台建强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为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淑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