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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何大翠、张义青与宋奎、黄立先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大翠,张义青,宋奎,黄立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何大翠,女,1952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申请执行人张义青,男,1948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宋奎,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黄立先,女,1954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大翠、张义青与被执行人宋奎、黄立先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奎、黄立先在本院作出的(2013)筠连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支付申请执行人何大翠、张义青20**元,余下8000元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宋奎、黄立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何大翠、张义青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申请执行人何大翠、张义青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筠连县人民法院(2013)筠连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宋奎、黄立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何大翠、张义青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举代理审判员  李增强代理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泉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