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杏民初字第02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二小与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小,王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2574号原告张二小,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王斌,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二小与被告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二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二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二小负担。审判员  黄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