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商初字第17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与宁波跃进水道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宁波跃进水道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178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商贸街12号楼。代表人:王孟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薛胜利,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跃进水道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78号。法定代表人:潭咏翠,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诉被告宁波跃进水道五金机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宁波跃进水道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宁波市海曙区江厦街7号(房产权证为甬房权证自更字第××号、土地证号为甬国用2006第226**号,财产限额5660万元)的房地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宁波跃进水道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房地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科军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潘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