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龚家兵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家兵,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1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家兵,住江苏省江都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李原,任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挺俊,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哲,该司员工。上诉人龚家兵因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广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电信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龚家兵赔偿330元;二、驳回龚家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电信广州分公司负担。判后,龚家兵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691号判决;2、改判支持龚家兵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合计:7892.11元);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检测费由电信广州分公司承担。上诉理由:一、2012年5月7日一2014年10月31日使用电信广州分公司的电信网络,报装要求的网速为12M,每月219元宽带和语音的包月套餐,送1500分钟话费,宽带和语音的包月套餐是密不可分的,所以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很明显的错误,《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都有相关规定,在此就不一一陈述了。二、2012年5月7日一2013年3月15日,期间10.33个月网速一直为6M,有录音为证。因此电信广州分公司存在明显欺诈行为,详见《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龚家兵经多次联系电信广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后来才达到12M,要求电信广州分公司赔偿龚家兵219×10.33×3=6786.81元,另注册资料查询费5.3元、交通费100元,有相关发票证明;误工费1000元,有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三、本案完全由电信广州分公司造成,所以一、二审诉讼费由电信广州分公司承担。电信广州分公司答辩:不同意龚家兵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龚家兵虽然上诉认为电信广州分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的12M提供电信网络服务构成欺诈故应赔偿其支付的套餐费用的三倍及其他损失共计7892.11元,但本院审理期间,龚家兵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龚家兵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龚家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谷丰民代理审判员  李 婷代理审判员  黄小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颖敏庄武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