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婷与谷安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营民初字第220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龙开俊,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某某。原告张某与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龙开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谷某某因下落不明,本院在2015年7月15日的《人民日报》等处刊登或张贴公告传唤被告到庭应诉,公告期已满,被告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时间较短,在双方尚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原被告于2014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在婚后一年内长期在外,双方真正在一起同居生后仅一个多月时间,无子女,无共同财产,今年以来,原告用多种方式均无法联系到被告,被告之父母对原告也冷诺冰霜,致原告根本的不到家庭的感觉,由此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和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原被告离婚。被告谷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谷某某于2014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14年10月就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以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谷某某于2014年2月20日登记结婚。有一段美满的家庭生活时光。后来虽因性格、爱好和生活习惯等不一致产生了矛盾,夫妻感情确实出现很深的裂痕,但原被告夫妻感情还没有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正确对待出现的矛盾,找出各自的不足并加以改正,双方互谅互让,其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和好的,家庭也将是幸福美满的,且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支持其离婚诉讼主张。因此,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波人民陪审员 雷庭鸣代理审判员 李宁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元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