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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隆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隆刑初字第24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隆某某,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隆回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8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5)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隆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贤华、被告人隆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隆某某驾驶粤CN71**小车从隆回县石门乡行驶至花六公路石门乡合龙村海家庄路段时,被害人卢某某驾驶湘E33L**小车,搭载被害人许某甲、许某乙,超了隆某某的车。卢某某超车时速度快,差点碰上隆某某的车,隆某某在避让过程中差点冲出路边护栏。隆某某决定报复卢某某一下,于是加大油门赶超卢某某的车,在合龙村松柏柴火饭店前超了卢某某的车,并故意驾车在卢某某驾驶的车前面走折线。尔后,隆某某马上停车并倒车撞卢某某的车。卢某某见隆某某故意撞自己的车就下车要求隆某某下车处理,但隆某某不予理睬,于是双方发生争吵。隆某某打电话给隆某甲(另案处理)、隆某乙、罗某甲等人,要他们组织一伙人来教训卢某某,后隆某甲、隆某丙(另案处理)、罗某乙、隆某丁(均在逃)、龙某某、李某某、罗某丙、隆某戊等人赶到现场和隆某某一起殴打卢某某、许某甲、许某乙,致三人受伤。经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卢某某、许某甲、许某乙的身体损伤均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隆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同案人隆某丙、隆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卢某某、许某乙、许某甲的陈述;证人王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通话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另查明:1、案发后,被告人隆某某外逃,隆回县公安局对隆某某上网追逃。2015年4月30日凌晨,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民警在长沙市天心区中信凯旋小区将隆某某抓获。上述事实,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的抓获经过予以证明,可以认定。2、2015年5月6日,被告人隆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卢某某等人的损失40000元人民币,被害人卢某某、许某甲、许某乙对隆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隆回县公安局石门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被害人卢某某、许某甲、许某乙的谅解书和卢某某2015年9月25日的陈述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3、隆回县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隆某某进行考察,认为隆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本院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并愿意对其实施监管。上述事实,有隆回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隆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隆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隆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负全部责任。被告人隆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卢某某等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卢某某、许某甲、许某乙的谅解,侦查机关已对其取保候审,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亦建议社区矫正并愿意对其实施监管,故对被告人隆某某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隆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隆某某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郑朝晖人民陪审员  覃和生人民陪审员  范金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阳建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