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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7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孙×与牛×扶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75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男,1947年11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女,1939年11年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x(牛×之女),1967年6月27日出生。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牛×扶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10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在一审法院诉称:孙×与牛×系叔嫂关系,牛×与孙x1(于1992年去世)系夫妻关系。1986年春天,孙×与哥哥孙x1、侄子孙x2(于2002年去世)签订换房抚养协议。协议约定:孙x1因自己人多房地面积小、不够住,又没地方盖,用自己的北房3间、西房2间与孙×的3间北房和北房西耳房1间互换,并支付母亲赡养费。同时还约定:待孙×老了以后由侄子孙x2扶养,一切财产归其所有。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互换了房屋及宅院。孙x2去世后,该协议目的已无法实现,孙×多次找牛×要求换回原属于自己的宅院,牛×口头承诺,侄子不在了还有两个侄女呢(指牛×的两个女儿),孙×顾及亲情,就相信了牛×的诺言。2008年至2012年,孙×与牛×的宅院先后拆迁,双方各自领取了补偿款。2013年年底孙×突发疾病,孙×找到牛×要求其女儿照顾,遭到拒绝,之后孙×又要求牛×返还属于孙×的补偿款也遭到拒绝。无奈孙×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牛×立即支付孙×扶养费。2、诉讼费由牛×承担。牛×在一审法院辩称:一、换房协议是假的,没有日期。签名都是一个笔记,当时是口头协议,并未写协议。二、我们并没有分家,我是唯一合法继承人,孙×告我们没有法律依据。三、孙×说孙x2抚养他,孙×所有财产归孙x2所有,孙x2已经去世,扶养没有继承的。因为孙x2没继承孙×的任何财产,孙×可以重新立遗嘱,1986年换房时孙×是单身,大约在1992年孙×结婚至现在,他妻子是他继承人,也是他扶养人,如果他让别人扶养,那么孙×的财产也要归谁,他的妻子不能只接受财产,而不尽扶养义务,这样不公平,也没道理。四、我家原来房宅是2.7分,加上我们扩占门前空地有三分多换他家三分是等值交换,有政府批示为证,1986年换房后我们又把门前空地种上菜,后来全村人都把房前屋后盖成院墙,于是我们也把菜地盖成院墙,此不属于孙×。五、1986年换房,我们1987年3月26日申请翻盖且确权有政府批示为证,法律以确权为依据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六、我家当时用五间换孙×三间房屋,因为拆五间与拆三间成本不同,而孙×当时是光棍一人,好吃懒做,又没能力去盖房,所以才同意调换,要补偿也是孙×补偿我家多出那两间房的拆迁款。七、1986年换房时是公平自愿的,没有人拿刀架在他的脖子上。1995年孙x1去世后我们又盖了三次房屋,他作为叔叔没有帮我们一分钱一分力。现在过了二十九年又出来找后帐,对我又打又骂。八、孙×身体一直很好,没听说过生病住院。今年初到五月孙×天天到我家里来谩骂、威胁、恐吓致我血压升高心脏病复发住院治疗,孙×没有问候过一次,并且等我出院后,孙×见到我就破口大骂,后堵在家门口去骂,到五月我忍无可忍和他发生冲突,孙×殴打七十五岁老人致我住院,拍片发现多处骨折,当时报了”110”、”120”。九、拆迁款买完楼房所剩无几,都已给我看病,因为我岁数大了,体弱多病,天天药不离口,经常往医院跑,有病历手册为证。1986年换房到现在早已经过了追诉期,请法官驳回孙×的无理请求,诉讼费由孙×负担,还我一个公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孙×与牛×系叔嫂关系。牛×之夫孙x1与孙×系兄弟关系,二人于1986年互换了宅地及其地上房屋,口头约定由孙x2负责孙×的养老送终。互换房屋后,牛×家将房屋进行了翻建。1992年,牛×之夫孙x1去世;2002年,牛×之子孙x2去世。现孙×诉至法院,要求给予解决。在审理中,孙×提供了一份换房协议,该协议写明:孙x1因为自己人多,房地面积小,又不够住又没地方盖,愿用自己的五间与继顺的三间相换。院内的树谁住是谁的。孙x1盖完房后,经济好转了每年给母亲一百元整,直至母亲死为止;继顺老了以后由孙x2扶养,一切财产由扶养者所有。口说无凭立字为证,永不反悔;孙×提出上述协议上有孙x1、孙x2及自己的签字按手印;牛×对此不予认可,提出并无此协议的存在,上面的签字也不是孙x1与孙x2的签字按手印。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孙×与牛×系叔嫂关系,即使孙×所提供的换房协议真实存在,但从该协议上已无显示牛×对孙×有扶养义务。故孙×要求牛×支付扶养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无法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孙×的诉讼请求。孙×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扶养费;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牛×答辩称:同意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判决,不认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孙×、牛×均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孙×依据与其兄孙x1、其侄孙x2签订的换房协议,上诉主张要求牛×向其支付扶养费。而从换房协议中约定表明的应是在孙×年老后,由孙x2对其承担扶养义务,孙×的一切财产归孙x2。孙×与牛×系叔嫂关系,换房协议中亦并无牛×对孙×应尽扶养义务的约定;牛×亦不认可孙×所提供换房协议的真实存在。且即便换房协议确实存在,孙x2在签订协议时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其自行承担民事权利、义务。因孙x2已去世,无法对孙×承担扶养义务,且孙×的一切财产仍归其所有,牛×亦不应对孙×负有扶养义务,故孙×要求牛×支付其扶养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本院亦对其上诉主张不予认可。孙×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孙×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孙×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牛旭云审 判 员  赵文哲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柳惠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