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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执恢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建存与薛有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恢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存,男。被执行人薛有堂,男。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5)韩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薛有堂给付刘建存花椒款2300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薛有堂清偿了9000元。刘建存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薛有堂偿还剩余的14000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薛有堂清偿了12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刘建存对剩余款项表示自愿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5)韩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