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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赵建萍与沈琴、汤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萍,沈琴,汤永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浔商初字第327号原告:赵建萍。委托代理人:王宗伟,浙江大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琴。被告:汤永伟。原告为与被告沈琴、汤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因采用公告方式向两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2月24日,被告沈琴向原告借款20万元,因其未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沈琴于2015年2月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但沈琴至今仍未还款。该笔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沈琴、汤永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归还原告赵建萍借款本金2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950元,由被告沈琴、汤永伟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利琴人民陪审员  陆伟东人民陪审员  施根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