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925号原告曹勇诉被告怀化君源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勇,怀化君源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925号原告曹勇,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特别授权),中方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资格证号:43132009006。被告怀化君源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22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9470799-8。法定代表人蒋明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阳(特别授权),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010231738。委托代理人唐永洪(一般代理),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310483853。原告曹勇诉被告怀化君源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勇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怀化君源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勇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怀化君源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勇撤回对被告怀化君源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曹勇负担。审 判 长 袁 婷人民陪审员 石义军人民陪审员 黄三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夏 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