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庆伟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伟,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张庆伟,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庆伟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执行款3539.44元交付本院,本院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庆伟,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