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何明强与王爱菊、王凤宽建设工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强,王爱菊,王凤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799号原告:何明强被告:王爱菊被告:王凤宽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强与被告王爱菊、王凤宽为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爱菊、王凤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爱菊、王凤宽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