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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彭旭博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旭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执字第574号罪犯彭旭博,男,汉族,大专文化,判刑前无职业,捕前住哈尔滨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扎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彭旭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1)南刑初字第55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彭旭博宣告的缓刑,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止),并处罚金二十八万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7日交付执行。2012年4月27日投送扎兰屯监狱服刑。执行过程中,刑期无变动。截止2015年10月1日,剩余刑期四年。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9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明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包立红、代理审判员蒋忠顺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彭旭博在2012-2015年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旭博在2012-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中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5年度该犯获狱政记功奖励五次。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绩单、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月份计分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2012-2015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彭旭博的罚金刑未执行本院认为,罪犯彭旭博在2012-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未能提供罚金已执行或无力履行的证据,故应从严适用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旭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政审���判员包立红代理审判员  蒋忠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