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3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俊豪与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科园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豪,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科园路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3496号原告刘俊豪。被告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科园路店。负责人张俊。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俊豪诉被告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科园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俊豪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俊豪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