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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忠舫申请10313894号转帐支票公示催告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忠舫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林忠舫。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忠舫申请10313894号转帐支票公示催告一案中,在60日公示催告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申请人林忠舫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亦未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林忠舫承担。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