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忠舫申请10313894号转帐支票公示催告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忠舫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林忠舫。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忠舫申请10313894号转帐支票公示催告一案中,在60日公示催告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申请人林忠舫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亦未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林忠舫承担。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