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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刑一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兰湘峰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楼刑一初字第253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湘峰,曾用名兰湘锋,绰号“三伯”,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公二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湘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致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谢志敏、杨玉香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呙韵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湘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兰湘峰从广东购进毒品在岳阳贩卖,先后三十余次贩卖给吸毒人员朱某某,四次贩卖给吸毒人员晏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9月至10月底,吸毒人员朱某某先后三十余次到被告人兰湘峰位于岳阳楼区康岳花园附近洞庭茶厂的租住房购买0.5克到1克不等的毒品海洛因,每次被告人兰湘峰收取毒资100元到200元不等,共计3000余元。2、2014年10月、12月的一天,贩毒人员晏某某先后两次到被告人兰湘峰位于岳阳楼区康岳花园附近洞庭茶厂的租住房购买毒品,每次以50元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5克,并当场吸食。晏某某两次共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兰湘峰共收取毒资100元。3、2015年2月21日19时许,晏某某到被告人兰湘峰位于岳阳楼区枫树岭社区交界岭租住房,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0.5克,支付毒资50元,随后晏某某在兰湘峰租住房将该毒品吸食。4、2015年3月2日14时许,晏某某到被告人兰湘峰租住房,以50元的价格在兰湘峰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0.5克,尚未支付毒资,即被接到举报的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兰湘峰租住房客厅、卧室及其身上查获海洛因8包、甲基苯丙胺11包、甲基苯丙胺片剂5包、微型电子秤4把、毒品底粉3袋、分装毒品塑料袋20个、注射器16支、吸毒工具一套。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兰湘峰家中搜缴的白色粉末状海洛因8包,净重44.342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搜缴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中白色晶体毒品6包、微黄色晶体毒品3包、淡黄色晶体毒品2包,分别净重119.97克、6.7352克、4.7183克,共计净重131.423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搜缴的甲基苯胺片剂(红色颗粒,麻古)5包,净重9.511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搜缴的白色粉末状毒品1包,净重48.4238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兰湘峰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兰湘峰予以判处。被告人兰湘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兰湘峰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人朱某某、晏某某、何某某的证言;岳阳市公安局谢新平、杨颂关于抓获被告人兰湘峰经过的证言;收缴的毒品照片;电话详单;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岳公物鉴(理化)字(2015)101号毒品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视听资料;被告人兰湘峰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湘峰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湘峰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兰湘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湘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30年3月1日止。没收财产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上缴,逾期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 致人民陪审员  谢志敏人民陪审员  杨玉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呙 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