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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与苏友中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苏友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保险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610694-5。负责人伍朝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荣哲、戴志猛,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友中,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苏友中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苏友中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保险代垫款人民币11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执行费人民币15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土地和房产等财产。查明被执行人苏友中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385.19元,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冻结并扣划该存款,扣除执行费1550元后,余款1835.1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查控到被执行人苏友中名下的牌号为闽C12X**(五菱牌)的汽车一辆,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对该辆汽车进行查封,但因该车去向不明,无法实施扣押。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苏友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苏友中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