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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民初字第2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庆延与刘念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延,刘念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民初字第2667号原告:王庆延,女,生于1950年8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刘念泉,男,生于1988年5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延与被告刘念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延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庆延负担。审 判 长  宋 伟人民陪审员  刘铁生人民陪审员  王绍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记录魏忠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