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2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394号原告:张某某,女,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被告:向某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德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