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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二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孙杰与王荣行、河北省青县洪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杰,王荣行,河北省青县洪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二初字第241号原告孙杰,男,1993年5月28日生,汉族,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瓜地沟村村民。被告王荣行,男,1970年6月21日生,汉族,河北省沧县大官厅乡庞辛庄村村民。被告河北省青县洪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上伍乡李窑村。负责人高洪文,职务队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俊岗,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杰与被告王荣行、河北省青县洪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763元,诉讼费380元,共计114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东海审 判 员  陈国栋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