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充民初字第3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培俊诉何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3339号原告陈培俊。委托代理人贾义勇,西充县多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何兴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培俊诉被告何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培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培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培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