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尚某与樊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939号申请执行人尚某被执行人樊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尚某与被执行人樊某(2014)横民初字第00002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撤销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解除申请执行人尚某于被执行人樊某于2011年9月2日签订的挖掘机转让协议;确定由被执行人樊某向申请执行人尚某返还人民币250000元,并赔偿损失250000元的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再上浮50%计算,从2011年7月17日起计算至250000元返还完毕止。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650元。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买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