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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长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咸阳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子长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子长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长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咸阳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绍恩委托代理人:刘军被执行人子长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存葆本院在执行咸阳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子长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4)子长民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子长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咸阳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545628.42元以及违约金92227.6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子长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与被执行人子长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协调未果,于2015年5月12日对被执行人子长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先行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即立刻采取措施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4)子长民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代理审判员  常 颖代理审判员  薛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