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马廷国与刘美云、深圳市码科尼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廷国,刘美云,深圳市码科尼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703号原告马廷国,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杨闯,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正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美云,女,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深圳市码科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010。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廷国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并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并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廷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经预交人民币48,200元,对于多收取部分诉讼费,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沁寰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