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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东莞市驰鹏石油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坪山新区国帆汽车维修部,甘国均,陈春霞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某某石油制品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新区某某汽车维修部,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660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某石油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坪山新区某某汽车维修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经营者陈某某,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甘某某,户籍地址广东省紫金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555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坪山新区某某汽车维修部、甘某某的银行存款5605元(利息暂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宏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