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龙民三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相文柱与被告北京燕赛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北京燕赛科技有限公司、匡三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文柱,北京燕赛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北京燕赛科技有限公司,匡三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民三初字第00065号原告相文柱,男。被告北京燕赛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负责人王维刚,任公司经理。被告北京燕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淮滨,任公司经理。被告匡三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相文柱与被告北京燕赛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北京燕赛科技有限公司、匡三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保全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给原告相文柱。审 判 长 李征宇审 判 员 孙小乐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