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8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冬梅与张凯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梅,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890-2号申请执行人李冬梅,女,1962年1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凯,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商)初字第01946号李冬梅与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凯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轮候查封张凯名下房产一套,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九个,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张凯暂无履行能力,对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忠良审判员 张春阳审判员 王福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玺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