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车迎春与张宝军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迎春,张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车迎春,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宝军,男,汉族车迎春与张宝军离婚纠纷一案,车迎春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张宝军银行存款,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保字第44-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书确定:查封、冻结担保人段挣彩所有的车号甘A*****传祺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14日向申请人及担保人采取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俞瑞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新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