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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车迎春与张宝军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迎春,张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车迎春,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宝军,男,汉族车迎春与张宝军离婚纠纷一案,车迎春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张宝军银行存款,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保字第44-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书确定:查封、冻结担保人段挣彩所有的车号甘A*****传祺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14日向申请人及担保人采取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俞瑞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新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