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2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429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