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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2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429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