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5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洪×1与洪×2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1,洪×2,洪×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5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1,女,1960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杰,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2,女,1958年2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3,女,1980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史建军,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洪×1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5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作为继承纠纷,一审法院应当在全面查明当事人争议遗产范围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理。在一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主张并认可被继承人遗产中有股金款应当予以分割,但一审法院对上述股金款未作审理、判决。本院二审审理期间,根据自愿的原则,多次对上述股金款的处理进行调解,但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另外,一审法院应当在判决书的主文中,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回应,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但未获法院支持以及未获全部支持的诉讼请求,应当在主文中予以驳回或部分驳回,一审法院在该问题上亦存在不当之处。基于以上情况,本院不宜直接对本案做出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53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军代理审判员 杨 磊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