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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与李林生、赖深、赖海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李林生,赖深,赖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住所地:罗定市罗城街道泷洲南路**号。负责人何棋东,行长。被执行人李林生,男,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赖深,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赖海洋,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与李林生、赖深、赖海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云罗法泗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此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林生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赖海洋、赖深对李林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64元由三被执行人负担。因三被执行人在判决确定的时间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主动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05元。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国土、房管、工商、车管、金融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除发现并经冻结后扣划的李林生银行存款983.18元、赖海洋银行存款1161.22元外,暂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处理。本院认为,三被执行人除上述扣划的被执行人李林生、赖海洋银行存款外,暂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暂未能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6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荣钊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