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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执异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杭州唐戈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与杭州秀润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唐戈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杭州秀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异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唐戈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邹斌,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饶苍平,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杭州秀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锦东,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唐戈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秀润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杭州唐戈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杭州秀润服饰有限公司的张锦东、陈立青、陶驰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杭州唐戈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杭州秀润服饰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其认缴的注册资金未按公司章程在规定的时间内缴足,故根据《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张锦东、陈立青、陶驰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查明,张锦东、陈立青、陶驰确为杭州秀润服饰有限公司的股东。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系指在诉讼条件下,而非执行程序中。在诉讼中权利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实现自己的权利,同时亦因诉讼程序设置的公正性,保证了股东的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故申请执行人杭州唐戈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杭州秀润服饰有限公司的股东张锦东、陈立青、陶驰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不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杭州唐戈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要求追加被执行人杭州秀润服饰有限公司的股东张锦东、陈立青、陶驰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审判长  李启明审判员  李亚军审判员  吕瑜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洁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