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与攀枝花丰源矿业有限公司、文开祥、奉光平、张裳清、谭捷、徐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951号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长寿路。法定代表人吴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渠,男,1969年2月24日生,汉族,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委托代理人候赞,男,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攀枝花丰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粱坪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文开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松,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捷,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文开祥,男,1963年4月9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奉光平,男,1975年4月9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卫群,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裳清,男,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谭捷,女,1977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徐佳,女,1989年4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有联,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律师。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律师(实习)。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丰源矿业有限公司、文开祥、奉光平、张裳清、谭捷、徐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40元减半收取19320元,由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