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福建省平潭县翔泰矿业有限公司与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铸造分公司、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平潭县翔泰矿业有限公司,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铸造分公司,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8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平潭县翔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法定代表人:欧阳秋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君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郑宏,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铸造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明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勇,系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宏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系该公司法务。上诉人福建省平潭县翔泰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铸造分公司、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经开民初字第03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曹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卫(主审)、代理审判员乔雪梅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福建省平潭县翔泰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省平潭县翔泰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建省平潭县翔泰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140元,减半收取为3,070元,由上诉人福建省平潭县翔泰矿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杰审 判 员  赵 卫代理审判员  乔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阎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