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初字第01591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解学成、谷金霞,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瑶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解学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婚后被告及其家人不能好好与原告相处,经常殴打、辱骂原告,被告多次要求与原告离婚,原告为了儿子一再忍让,但被告及其家人变本加厉,原告没有办法,回娘家居住,被告及其母亲继续追到原告娘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刘某乙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刘某甲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所述不是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相处很和睦,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经常殴打辱骂原告都是不实之词,相反是原告经常与婆婆吵架,把怨恨���加于被告,被告还能与原告相处下去,请求法院给原、被告一次和好机会,判决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年初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刘某乙。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并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信息、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共同抚育子女、建设好家庭。原、被告双方应当珍惜彼此间的感情,发生矛盾和误解后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宽容、相互谅解,妥善处理分歧问题,而不应草率提出离婚。本案原、被告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但双方并无太大矛盾,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为了保��子女的健康成长及家庭的和谐稳定,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240元。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庄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