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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9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1与刘×2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1,刘×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99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1,男,1957年5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红同,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凌慧(刘×1之妻),1957年2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2,女,1953年5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均明,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1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08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刘×1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1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1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0555元,由刘×1负担10277.5(已交纳),由刘×2负担10277.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刘×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史佳伟代理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