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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郭玉连与袁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连,袁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321号原告郭玉连,男,1964年生,汉族,农民。被告袁野,男,1985年生。原告郭玉连与被告袁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党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玉连与被告袁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玉连诉称,2014年5月份被告袁野跟我借款人民币50000元,当时约定1个月后还款,但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后于2014年9月24日给我出具欠条一张,其间被告给付我7000元,我曾多次找被告催要此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43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郭玉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欠条1张,日期2014年9月24日,借款人袁野,金额50000元,证明被告欠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袁野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袁野辨称,原告是我岳父,原告所述完全属实,我同意还款,期间我已还款7000元,目前经济比较困难,暂时还不上。被告袁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综合以上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郭玉连为被告袁野的岳父。2014年5月份,被告袁野先后分两次向原告郭玉连借款共计50000元。2014年9月24日,被告袁野向原告郭玉连出具金额为50000元的欠条一张.之后被告袁野向原告郭玉连还款7000元。原告郭玉连在向被告袁野索要余款时被告以无钱为由拒还。本院认为,被告袁野从原告郭玉连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袁野在原告郭玉连催要余款43000元后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玉连欠款人民币43000元。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袁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党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