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执字第7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童云与冯志刚、冯志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云,冯志刚,王海燕,冯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786-1号申请执行人童云,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冯志刚,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海燕,女,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被执行人冯志强,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尤兆平支付执行款937357元,负担执行费1177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志刚、冯志强、王海燕名下银行存款949131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