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执字第005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何其峰与石丽娟、纪孝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其峰,石丽娟,纪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544-1号申请执行人:何其峰,男。被执行人:石丽娟,女。被执行人:纪孝平,男。申请执行人何其峰与被执行人石丽娟、纪孝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花民一初字第00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纪孝平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仲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