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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韩付庚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金华都生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付庚,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金华都生活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456号原告韩付庚,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金华都生活超市。法定代表人陈崇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付庚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金华都生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付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付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韩付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小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丹丹(兼)书 记 员 孟  祥  茹 微信公众号“”